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可暂扣其违法作业设备及工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