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航道上在建桥梁的建设单位和已建桥梁的管理单位应当设置桥涵标、桥区水上航标和相应的辅助设施,采取安全措施,并承担建设和维护费用。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