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护与保护第二十二条已修改航道上在建桥梁的建设单位和已建桥梁的管理单位应当设置桥涵标、桥区水上航标和相应的辅助设施,采取安全措施,并承担建设和维护费用。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