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护与保护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建设、设置或者拆除本条例第十七条所列建筑物或者设施的,工程施工完毕后,应当按照通航要求及时清除遗留物。未及时清除的,港航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由港航管理机构清除,有关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