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过船建筑物的规模、型式和施工方案,应当经港航管理机构审查同意;过船建筑物应当符合国家通航技术标准,方能交付使用。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