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旅游业监察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旅游监察机构、旅游业监察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给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7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