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旅游业监察条例/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八条有效本条例所称旅游业监察,是指市、县(市、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旅游监察机构,依法对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经营行为、旅游综合服务质量、旅游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7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