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旅游业监察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旅游业监察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二)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私利;(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四)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罚款、收费。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7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