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旅游业监察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

(二)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私利;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罚款、收费。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