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旅游业监察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旅游监察机构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7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