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旅游业监察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7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