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