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旅游监察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1000元罚款。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