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旅游业监察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旅游监察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1000元罚款。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7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