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旅游业监察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旅游监察机构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7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