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旅游业监察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旅游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旅游经营者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旅游从业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7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