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旅游业监察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有效旅游经营者或者旅游从业人员不按照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通知书要求办理的,由旅游监察机构对旅游经营者处以2000元罚款,对旅游从业人员处以1000元罚款。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7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