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景区、景点旅游经营者应当根据景区规划设置地域界限、服务设施和游览导向的标志;对可能给旅游者造成危险的旅游设施和游览地,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设立明显提示或者警示标志。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