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旅游业监察条例/第三章 经营行为规范第十八条有效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旅游监察机构对旅游市场、旅游安全和旅游服务质量的检查,配合对旅游案件的调查处理。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7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