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旅游监察机构对旅游市场、旅游安全和旅游服务质量的检查,配合对旅游案件的调查处理。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