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旅游经营者应当接受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旅游监察机构的监督管理,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旅游服务质量管理机制,加强对旅游从业人员的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
(二)制定旅游者安全保护制度和应急预案;
(三)以书面或者电子填报等方式如实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旅游监察机构提供旅游经营情况、从业人员信息、团队信息、财务报表等相关资料;
(四)通过网络宣传和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向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通过网络销售的旅行社产品应当载明包价旅游合同规定的内容。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