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旅游业监察条例/第二章 监察职责和程序第十五条有效旅游业监察人员办理旅游监察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一)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是本案当事人;(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旅游监察机构人员的回避,由旅游监察机构负责人决定;旅游监察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决定。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7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