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旅游业监察条例/第二章 监察职责和程序第十四条有效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应当自立案之日起45日内作出;案情复杂的,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期,延长期限不得超过45日。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7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