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旅游业监察条例/第二章 监察职责和程序第十一条有效旅游业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文明监察;(二)提供旅游法律、法规、规章的咨询服务;(三)保守工作秘密和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和信息;(四)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旅游经营活动;(五)接受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和社会监督。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7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