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旅游业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文明监察;

(二)提供旅游法律、法规、规章的咨询服务;

(三)保守工作秘密和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和信息;

(四)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旅游经营活动;

(五)接受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和社会监督。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