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畜牧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外埠畜禽和畜禽产品进入本市未经本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查和防疫消毒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接收未经本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查和防疫消毒的畜禽和畜禽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予以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