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畜牧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擅自销售、转移依法已被查封的畜禽和畜禽产品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