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畜牧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畜禽和畜禽产品销售者未按规定建立经营台账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