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畜牧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在中心城区和区人民政府所在地人口密集地区从事活禽销售或者现场屠宰交易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销售、屠宰的活禽。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