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畜禽和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定期对畜禽和畜禽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

监督抽查结果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及时予以公布。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