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畜牧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本市建立健全畜禽和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完善检测条件,提高检测能力。从事畜禽和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由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