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畜牧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畜禽和畜禽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对下列可能影响畜禽和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一)动物源性病原微生物;(二)兽药、饲料添加剂、农药以及重金属的残留;(三)其他有害因素。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