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畜牧条例/第四章 质量安全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销售畜禽产品应当在包装或者附加标识上,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从事屠宰加工的企业或者个人出售畜禽内脏的,应当包装上市。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