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销售畜禽产品应当在包装或者附加标识上,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

从事屠宰加工的企业或者个人出售畜禽内脏的,应当包装上市。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