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畜牧条例/第四章 质量安全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禁止在中心城区和区人民政府所在地人口密集地区,从事活禽销售或者现场屠宰交易。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