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生鲜乳收购站应当由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并取得所在地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购生鲜乳。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