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畜牧条例/第四章 质量安全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本市鼓励畜禽产品生产企业通过无公害畜禽产品、绿色畜禽产品、有机畜禽产品认证或者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