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本市对病死畜禽实行集中无害化处理,具体措施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尚未实行集中无害化处理的区域,畜禽养殖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