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畜牧条例/第三章 养殖管理第十八条有效为预防、控制畜禽疫病,养殖场、养殖小区内的水禽与旱禽、家禽与家畜不得混养。农户利用房前屋后空地零星饲养畜禽,应当符合防疫要求。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