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畜牧条例/第三章 养殖管理第十七条有效畜禽养殖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严格执行兽药休药期的规定。畜禽养殖过程中,不得使用国家和本市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以及其他对动物和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