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畜牧条例/第三章 养殖管理第十四条有效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备案登记表;(二)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三)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四)区位图、平面布局图;(五)生产管理、畜禽防疫制度。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