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第七章 附则第七十九条有效在国家规定的不动产统一登记过渡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由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七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八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