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第七章 附则第七十八条有效本条例实施前依法制作的不动产登记簿、核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证明继续有效。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七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