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第七章 附则第七十七条有效2005年12月31日前国有土地上已登记房屋因故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依据房屋权属证书以及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确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范围并在本市主要报纸上予以公告;公告三个月期满无异议的,予以登记。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七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