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第七章 附则第七十六条有效2002年12月31日前依法应当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因故未办理的,当事人可以凭房屋权属来源证明和未登记原因证明材料或者未登记原因说明,申请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核查并将有关情况在本市主要报纸上予以公告;公告三个月期满无异议的,予以登记。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七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