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一条有效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未按期申请房屋所有权不动产首次登记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给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七十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