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第五章 不动产登记资料管理第七十条有效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范围、程序等要求提供查询,不得擅自扩大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查询范围。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六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