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二条有效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或者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七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