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七条有效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不动产单元应当有唯一编码。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