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第三章 不动产权利登记/第六节 地役权和抵押权登记第五十五条有效同一不动产上设立多个抵押权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依次办理抵押权登记。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