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第三章 不动产权利登记/第六节 地役权和抵押权登记第五十四条有效申请不动产抵押权首次登记应当提交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并提交抵押合同、抵押担保的主合同;在建建筑物以其全部或者已完工部分办理抵押权首次登记的,还应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地名证明文件。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