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第三章 不动产权利登记/第六节 地役权和抵押权登记第五十三条有效设定、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抵押权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共同申请不动产抵押权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和注销登记。抵押权人放弃不动产抵押权的,可以单方申请不动产抵押权注销登记。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