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设定、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抵押权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共同申请不动产抵押权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和注销登记。

抵押权人放弃不动产抵押权的,可以单方申请不动产抵押权注销登记。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