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第三章 不动产权利登记/第六节 地役权和抵押权登记第五十条有效按照约定设定地役权的,当事人可以持需役地和供役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地役权合同以及其他必要材料,申请地役权首次登记。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