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按照约定设定地役权的,当事人可以持需役地和供役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地役权合同以及其他必要材料,申请地役权首次登记。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