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第三章 不动产权利登记/第六节 地役权和抵押权登记第五十一条有效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地役权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将登记事项分别记载于需役地和供役地的不动产登记簿。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