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第三章 不动产权利登记/第五节 海域使用权登记第四十七条有效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的,当事人可以单独就海域使用权申请不动产登记,并根据情况提交项目用海批准文件或者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宗海图以及界址点坐标、海域使用金缴纳或者减免凭证等必要材料。依法使用海域,在海域上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当事人应当就海域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申请不动产登记。申请无居民海岛登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