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第三章 不动产权利登记/第四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第四十六条有效已经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持互换协议、转让合同等材料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动产转移登记:(一)互换;(二)转让;(三)因家庭关系、婚姻关系变化等原因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或者合并的;(四)其他依法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的情形。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动产转移登记还应当提供发包方同意的书面证明。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