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已经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持原不动产权属证书以及其他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动产变更登记:

(一)发包方、承包方的姓名或者名称等事项发生变化的;

(二)承包土地的坐落、名称、面积发生变化的;

(三)承包期限依法变更的;

(四)承包期限届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的;

(五)退耕还林、退耕还湖、退耕还草致使土地用途改变的;

(六)森林、林木的种类等发生变化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